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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05 15:54

明院资助中心〔2015〕32号

 

 

各系: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2016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5〕14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秋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5〕11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5]37号)文件精神,学院将在全院学生中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院在校学生中(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评定,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二、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无奢侈品,无谈恋爱现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日常行为规范良好,无不良嗜好,无纪律处分;

4、学习成绩合格,在班级各方面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依靠家庭经济来源和个人勤工助学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各小组在认定时务必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生源地经济状况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综合考察,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贫困、比较贫困和一般贫困。以下标准可供评议小组认定时参考: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

4、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两个(包括本人)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父母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7、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8、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9、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10、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

1、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须认真填写《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

2、各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班长、学生代表)对本班级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向本系评审小组提交通过者的评议书面材料。

3、各系评审小组(系主任、教学秘书、任课老师代表、辅导员)对全系评议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通过者的评议书面材料。

4、学工处再组织评审,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5、各系应在10月15日17:00前将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加盖系部公章后送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附各系、班评审情况书面报告(打印稿),电子档同时发至575656429@qq.com。

四、名额分配及发放

国家助学金116人。按照秋、春学期下发资金,每学期分二批下发。

五、评审要求

各系结合本系学生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评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了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资助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希望各班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定,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严防学生中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各系各辅导员要通过评定,教育学生学习先进,树立优良的学风,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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