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依据高等学校培养规格和目标,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在校的德、智、体诸方面的素质和表现进行考核。其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参数,是学生各项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的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评成绩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平时考核成绩×30%+学业考核成绩×60%+阶段考核成绩×10%。
(二)学业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以学科成绩总评分进行计算。
第二章 平时考核细则
第四条 德育部分
(一)加分项
1、个人受到班级表扬(经测评小组集体讨论,由测评组长宣布)一次+1分,受到系级通报表扬一次+2分,受到校级通报表扬(不含奖学金、校内“三好生”和优秀学干的表彰)一次+3至+5分,受到省级表彰一次+10分,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1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班级表扬可比照以下条款执行:
(1)主动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各项集体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2)主动积极参加创建优良学风班的活动且表现突出。
(3)认真做好系(部)、班级宣传报道工作且在评比中获奖。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产生良好影响者。
(5)参与无偿、义务献血或拾金不昧者。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青年志愿者行动。
(7)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者。
2、在每学期的星级宿舍评比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3分,“三星级”宿舍成员每人+2分,“一星级”宿舍成员每人+1分。获得“文明宿舍标兵”称号的宿舍成员+2分,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1分。
3、积极参加劳卫工作,在学校卫生检查中,教室周平均成绩列全校前二十名或包干区成绩列全校前三名,参与者每次+0.5分。在每周的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表扬的宿舍,值周者+1分,宿舍成员每人+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4、凡在系(部)担任宿舍舍长、组长以上一般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根据考核情况,给予+2至4分,系(部)主要学生干部(指各班级正副班长、团支书及系(部)学生分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经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按所在系(部)主要学生干部总数30%、50%、20%的比例,分别+3、+4至5分、+6分。
5、凡在学校有关部门担任学生干部(校团委、学生会,校广播站、校报编辑部、校公寓管理委员会、国旗队、社团联合会主要学生干部)的,任期满一学期,经个人小结、民主测评、主管部门考核,报学工处审批,按其学生干部总数30%、50%、20%的比例,分别+3分、+4至5分、+6分。
6、校、系(部)、班兼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分计,不得重复加分。
7、学生干部组织参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一律不再另行加分。
8、在预防和制止重大突发事件中有贡献者,视具体情况+5——10分。
(二)减分项
1、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3分。
2、对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包括不遵守就餐秩序、图书馆规章制度、门卫制度、会场秩序等)每次-2分,无理取闹者每次-5分;在公共场所衣着不整、举止不文明者一次-0.5—2分。
3、在劳卫工作中,凡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参加者一次-3分;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一次-2分。
4、在校卫生检查中,教室周平均成绩列全校后十名或包干区成绩列全校后两名,参与者每次-1分;在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或自律会批评的宿舍,舍长和值日者-2分,宿舍成员-1分。
5、吸烟或喝烈性酒一次-1 — 3分,酗酒或酒后滋事者一次-5 — 20分。
6、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一次-1—3分。
7、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而产生不良后果一次-5 — 10分,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一次-10 — 15分。
8、学生在宿舍区违纪扣分情况,按照《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9、对违纪违规等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真相)者,视情况-5 — 10分;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知情不报(或隐瞒真相)视情况-10 —20分。
10、凡受到系级通报批评一次-10分,受校级通报批评-15分,受警告处分-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25分,受记过处分-30分,留校察看处分-35分。
第五条 智育部分
(一)加分项
1、学习勤奋刻苦,平时作业认真,每两周中各科作业成绩均为优秀者+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对学期学业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5名者分别+5分、+4分、+3分、+2分、+1分,对学期学业考核成绩在前一学期基础上名次上升20%的学生+5分。
3、凡所选的选修课超过规定门数,且考核合格,每超过一门+2分。
4、在校内外公开出版物上(标有CN、ISSN、ISBN)发表作品,经个人申报、系(部)或主管部门审核,视作品发表情况,市级每篇+1至2分,省级每篇+3至5分,国家级每篇+6至10分;在学校校报上发表作品每篇+0.5分至1分;在校内其他媒体(指广播站、校报、校园网站、部门、系(部)主办的刊物等)上发表作品每篇+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同一作品以最高分计)。
5、在各级科技类、技能类竞赛活动中,提交作品(主要指论文、科技发明、制作、文艺创作、调查报告等)者,每件+0.5分;凡在各级科技类、技能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系(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市级表彰+4至8分;省级表彰+8至15分;国家级表彰+15至20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0分,若属合作完成,则总分不变,每位作者得分按一定权重分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加分)。
6、普通话被定为二级乙等+2分、二级甲等+4分、一级乙等+6分,一级甲等+8分。
7、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或函授课程,每取得一门课程合格证书+2分;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性学习,取得合格证书视情况+2至6分。
8、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2分,二级考试+4分,三级考试(或中级程序员、网络工程师等考试)+6分,高级程序员考试(或相应等级认证类考试)+8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B)级(CET-4)考试+4(3)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6)考试+8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4分,通过专业英语六级(TEM-6)考试+8分。
9、在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中,实习成绩考核等第为优秀者+2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4分。
(二)减分项
1、旷课(含自修课、劳动课)一节-3分,迟到、早退一次-1分。
2、作业不能按时完成,缺交一次-1分,抄袭作业一次-1分。
3、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含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者,一次-3分。
4、不遵守课堂(含自修、劳动课等)纪律者,视情况-1—3分。
第六条 文体部分
(一)加分项
1、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者+1分,破校运动会纪录者+6分,取得前三名者+4分,四到六名者+2分(取得多个名次按最高档次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早操(含升旗仪式)出满勤者,每月+2分。
3、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参与者视情况+1至3分,凡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参照“智育部分”加分项第5条之规定执行。(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4、参加校级、系(部)级文体集训队,训练认真刻苦者,视情况+2至4分;协助外系(部)、外单位辅导训练文体活动,成绩显著者,视情况+1至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二)减分项
1、做操不认真或升旗仪式时大声喧哗者,视情况-1—2分。旷操者一次-2分,早操(含升旗仪式)迟到、早退者一次-1分。
2、体育不达标者-5分。
3、无故不参加校、系(部)、班组织的文体活动,一次-2分。
4、凡入选校、系(部)体育、文艺集训队,无故不参加训练者,一次-2分。
第七条 每位同学的平时考核基本分为50分,以学期计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平时考核凡累计扣分达10分者给予系级通报批评,扣分再次达到5分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此处通报批评不另外减分)。
第八条 同一事件在平时考核中重复加、减分,只能以最高分加、减一次;加减分要在加减分事件成立后,一周内申请审核加分,并同时附有能够说明加减分事件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系(部)要根据走读生的实际情况,按照此条例,努力体现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予以加减分。
第三章 阶段考核细则
第十条 政治行为
等级
甲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积极主动地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并有为创建先进集体努力的行动
乙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无损害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能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丙 有损害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或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有缺席现象
第十一条 个人品德修养
甲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言行举止文明,个人床铺、服装整洁。
乙 对他人、对组织诚实,能注意礼貌待人,团结同学,努力保持个人床铺和服装整洁。
丙 语言粗野、不尊重他人、有欺负别人的行为,为人不诚实。
第十二条 专业思想和技能
甲 热爱所学专业,有热心从事本专业事业的责任感,政治素质高,积极参加各项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较强。
乙 愿意从事本专业工作,能正常参加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一般。
丙 不愿从事本专业工作,不能正常参加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较差。
第十三条 学习行为
甲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全学期无旷课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上课不迟到、早退,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认真看书,及时完成作业。
乙 学习较认真,全学期无旷课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能遵守课堂纪律,能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丙 学习不认真,有旷课现象,或有考试作弊行为,或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自修时间经常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或经常外出,或时有不交作业的现象。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公德
甲 能模范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并能对错误言行提出批评意见,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乙 能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
丙 时有不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规定的现象,或喜欢起哄或跟随他人哄闹,影响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甲 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能积极主动参加义务劳动。
乙 平时能够注意不浪费水电,节约个人开支,不抽烟,不酗酒,能按要求参加义务劳动。
丙 有抽烟、酗酒现象,或用奖学金、困难补助请客,或浪费粮食、水电,或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
第十六条 遵守校纪校规
甲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并对违纪同学进行劝告、批评和帮助。
乙 能遵守校纪校规。
丙 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且不听劝告,或受到系级通报批评以上校纪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卫生与公共卫生
甲 积极打扫并保持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同时表扬达到12次以上,且无不合格记录宿舍。
乙 能打扫并保持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同时表扬达到10次以上,且无不合格记录宿舍。
丙 打扫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同时表扬达到8次以上,且不合格记录不超过2次的宿舍。
第十八条 体育锻炼
甲 准时出操,不早退,认真做操,质量高,早操和体育锻炼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报名并参加体育比赛,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达标成绩优秀。
乙 能够坚持出操、参加体育锻炼及竞赛活动,且不无故缺席,达标成绩良好。
丙 体育课、早操和体育锻炼时有无故缺勤现象。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组织领导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和占全班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
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行轮换制,学生代表每学期轮换一次,学生干部根据自身职务变化而定。
第二十条 测评工作程序及实施办法
(一)平时考核程序及方法
1、平时记载;测评小组根据“第二章平时考核细则”分类将全班学生的平时行为及时记载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平时考核表》(统一印发)上。
2、学生自测:每位学生对照“平时考核细则”,每两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次自测和记录。
3、审核公布:测评小组每两周一次召开测评会议,对平时记载的情况和学生自测情况进行审核,认真规范地做好每一次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加、减分原因,与会者须在会议记录后签名,对加、减分意见不一的,须在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前提下,得到参加测评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测评小组按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平时考核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览表》(各班依据统一表样自制放大,张贴于本班教室)并在班会上由测评小组副组长予以公布,并接受学生的质疑。辅导员须参加每一次测评小组会议,并在平时考核表和测评会议记录上签字。
4、汇总上报:班级测评小组每两周向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班级测评工作情况,并每月分别向学工处和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一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平时考核月报表》(统一印发)。
(二)阶段考核程序及办法
阶段考核使用《阶段考核评分表》,采取学生测(测评小组成员对全班同学进行测评,占60%)和辅导员测(占40%)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综合测评,各考核项成绩的平均分即阶段考核成绩、各考核项的等级与百分制换算按下表实施:
等级制
甲 乙 丙
百分制
90 70 50
阶段考核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在学期结束前倒数第2周内进行;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阶段考核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左右进行。
阶段考核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成绩记载。
(三)总分统计及审核
l、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登录、报盘等工作,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指定专人操作。
2、学生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由辅导员负责统计,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表》,并使用软盘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报系(部)汇总。
3、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表》,其中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系(部)教务秘书负责核实。审核后必须分班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总表》一式两份分别留系(部)、报学工处,同时使用软盘将各班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数据库上报、留存。
4、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统一计算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形成并反馈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表》。统计工作一般在下一学期第2-3周内完成: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统计可提前至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左右进行。
5、各系(部)将各班的《总表》,经审核盖章后,在下学期开学第2周内报盘、报表至学工处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改动。
6、毕业班级学生在校各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累计,按照每学期成绩总和的平均分排出名次,以综合等第记入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测评工作的考核
1、各班测评小组成员在测评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树立对全体同学负责、为全体同学服务的观念,以本条例为工作依据,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
2、各系(部)对素质测评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应予以表扬,如因工作差错而造成公布的成绩不实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测评小组组长向全班说明情况。
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核过程中,因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知情不报等违反本条例者,违反一次,测评小组副组长-6分,其他成员-4分,其他非测评小组成员有类似违纪违规情况者,参照执行。若一学年中有两次违反本条例行为,测评小组正、副组长及测评小组其他成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并记入班级及辅导员年终考核成绩。未经过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审核的加、减分,均视无效,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处分,并立即从素质综合测评小组中除名。
3、各系(部)每学期对本系(部)各班素质测评工作至少要进行两次不定期的检查,并记载检查情况,学校每学期将不定期抽查有关班级测评工作情况和各系(部)检查工作情况,学校的抽查结果将纳入各系(部)学生工作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比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测评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测评结果一经确定,任何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过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班级测评小组复议,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当事人,同时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系(部)公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行为时的加、减分,需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加、减分通知单),系学工组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在校级公共活动(包括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需加分时,必须填写《学生表现反馈表》,并盖有活动负责部门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专用章方可生效。校、系(部)所有加、减分通知单必须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反馈到各班,过时不予补办。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本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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