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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也明确规定不准学生进行赌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人才,坚决杜绝赌博恶习,现对支持参与和从事赌博的学生,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一、凡因赌博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报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学校并且将开除其学籍。
二、凡参与赌博尚未构成犯罪的,学校给予以下处罚:
1、对发起和组织赌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一次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通报全校及学生家长。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3、二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通报全校及学生家长,并处以400—1000元罚款。
4、第三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班上有三人次(含三人)以上因赌博而受到处分的班级无资格
评选先进或文明班级。
6、对积极反映赌博等情况的学生将给予鼓励和奖励。
7、凡是在校期间赌博者,一经发现,取消该生一年的各种评优、奖学金及特困生补助申请资格。若已享受特困生补助者,从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特困生补助。若已享受奖学金者追回所发的奖学金等级金额。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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