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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04 17:25

本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

一、为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社会、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创造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它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三、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非法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四、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以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出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本款规定的证章、证件进入学校,应当在门卫登记后方能进入学校。

五、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本条规定人员,师生员工都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七、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院保卫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住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招待所收费标准加倍收费,并对学生批评以及追究责任。

八、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办公室或保卫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设备的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站,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站。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并有组织、有计划进行,不得擅自随意地组织,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十、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相应教育方针及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十一、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十二、严禁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对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本院学生手册和治安奖惩规定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按责任轻重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提倡文明交往,反对低级趣味等行为。

十三、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校内成立社会团体或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十五、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本校有关部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或者离开校园。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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