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应当坚持有错必究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且不得以调解方式解决。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
成员: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法律专家1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
参加每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9人。成员的组成应坚持回避制度,涉及学生申诉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被申诉对象)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并有责任说明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根据申诉情况,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正式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形成维持原处理、原处分决定或作出需要改变记过以下处分的复议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四)将申诉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并负责跟踪申诉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学生申诉受理机关为校长办公室,并指定一位副主任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长。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事实、理由;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以及联络通讯地址。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申诉有效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是否适当;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学校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于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于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当面告知;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或处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 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无故因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过轻而要求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有关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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