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
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的通知
苏教财〔2007〕63号
苏财教〔2007〕181号
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市、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精神,现将2007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下达给你们,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 人,奖励经费 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 人,奖励经费 万元,相应增列各省属高校、省教育厅、省相关厅局2007年“高等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预算支出指标。下达给市、县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直接列省教育厅本级支出,由省教育厅负责转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范围为全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下达给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奖学金指标中包括其尚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应享受的奖励指标,各相关公办高等学校要统筹安排使用奖学金指标,确保民办二级学院学生也能得到奖励。
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上述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在评审奖学金奖励对象时要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各高校要按照苏财教[2007]135号、苏财教[2007]137号通知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校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由学校统一格式,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要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采用不同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校须于11月22日前将评审结果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报省教育厅审批(表式见附件4),同时报送每位学生的《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基本情况介绍和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11月23日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批。待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及时批复各高校,并下拨奖学金经费。
七、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5)。院系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各高校要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2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报省教育厅审批(表式见附件4),同时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以上材料只需报一份)。省教育厅将在12月20日前批复各高校,并同时下拨奖学金经费。
联系人:吴胜东、潘莉娜;电话:025-83335781、83335773;E-mail:wushd@ec.js.edu.cn。
八、各高校接到省批复后,要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九、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领导。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要按照苏政发[2007]94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助学金。要加强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引导他们进一步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附件:
1.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指标分配表(分校下达)
2.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指标分配表
(分校下达)
3.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4.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
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5.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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