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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10 18:48

射教助〔2013〕4号

各镇区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学费补偿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助〔2012〕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强调201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助函〔2012〕67号)精神,现就2012年度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费补偿对象的确定
在我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学生不具备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补偿。非应届毕业生(毕业次年6月30日后就业的)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基层单位指在我县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划调整后的合德镇的行政区域、不含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的地址确定是否属学费补偿范围。 “就业企业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
二、关于学历年限和补偿年限的认定
本硕连读、双专科、双学士学位的学制按申请表中的说明填写。专转本后取得本科学历的学生补偿年数按 4 年计算,其中前2年按专科阶段收费标准、后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金额。多学历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对应的学习期间(不超过标准学制年数)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补偿。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 3 年(4 年)计算,但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
三、注意事项
1、补申请学费补偿
补申请学费补偿仅限往年(2009年以后)符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学生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或未完成补偿额度申请审核手续,从而纳入下一年度受理范围的学生。对按补申请流程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在资金拨付审核时一次性补发前 1-2 个服务期应拨付的资金(前提是每一个申请拨付的服务期内都必须通过分年拨付审核并补报相关材料)。补申请时已经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则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一律不予以补偿。
2、往年已在其他渠道申请补偿的学生
往年已经在其他渠道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仍按原渠道完成学费补偿流程,不得重复申请。
3、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学生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的,必须在结束服务期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才可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任志愿者期间的补贴政策按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发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不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4、关于就业单位变动后的补偿资格审批问题
就业单位变动后仍在政策规定的补偿范围的,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在分年拨付审核时终止其学费补偿资格
(1)上次资金拨付后在原服务单位服务不足 1 年、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包括提拔或调动后的工作单位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2)不能提供完整的本服务期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企业缴纳社保证明者。
四、学费补偿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建立学费补偿资格(填报申请审批表)与申请拨付资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项。申请人须分别按照对应要求做好申请、审批、上报事宜。
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首次申请)的要求详见《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附件1)。
已具备补偿资格的毕业生申请拨付资金的要求详见《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拨付资金流程与注意事项》(附件2)。
毕业生在申请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时有何问题,请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单位地址:射阳县合德镇兴北路11号县教育局五楼,联系人:徐同群,联系电话:82373452)。

附件:1、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2、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拨付资金流程与注意事项

 

 附件.doc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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