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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07 17:07

明院字〔202335

 

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3〕15号)要求,现将我校2023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21级大专、22级大专、19级五专)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专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无不及格;综合素质评分排名在班级前10%,无违纪处分记录;

(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评审程序

(一)10月7日-10月12日,班级、学院评审、推荐,报学生工作处。报送材料: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证书复印件(不包括普通话、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材料)、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综合情况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荣誉清单、综合情况表电子稿;

(二)10月13-10月15日,学生工作处复核;

(三)10月16日-10月24日,校务委员会研究,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公示。

四、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个学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

(二)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将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并减少下年度评审指标。

(三)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学生工作处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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