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一)三好学生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4.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环保、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有较高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要求;
6.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7.三好学生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且各门成绩均在65分以上,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4.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环保、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有较高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要求;
6.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心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7.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起到先锋模范示范引领作用;
8.评选时在班级、党团组织或院级以上学生会等其他学校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且累计任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9.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10.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三)优秀毕业生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3.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对创新创业、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并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4.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5.评选人数为毕业生人数5%以内。
(四)先进班集体
1.班级全体同学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团结协作、积极上进,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班委会;
2.有科学有效、完备合理的班级管理制度;
3.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4.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5.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争做文明先锋活动,热心公益环保、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6.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寝室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7.评选数为学院班级数10%以内。
二、评选范围
1.按照国家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从现任校团委委员、院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成员、院学生会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校园“110”成员、各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等学生干部中产生,且累计任职一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
1.在校内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评选条件、标准以及评选名额进行民主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由全班同学集体投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学院评优工作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经会议研究集体投票产生。各学院将评审表(签字盖章)、评选报告及结果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其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实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公示制度。各学院认真评选后,在上报学校前,必须预先向学院师生公示所确定的先进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学校在校园网和公告栏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后师生反映的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规操作或违纪现象者,要坚决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各学院报送材料时,要将进行公示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上。
四、奖励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获奖个人和集体,由学校统一印制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1.本办法所列奖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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